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民一
【案例】
田某(女)与霍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10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6日双方在霍某家举办婚礼,10月8日在田某家举办婚礼。2018年8月,田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霍某离婚,并提出要求霍某返还田某亲朋好友的份子钱60000元等诉讼请求,该“份子钱”系2016年10月8日在田某家举办婚礼时收取的亲朋好友的份子钱。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准予田某与霍某离婚。二、霍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田某份子钱二万元……判决后,田某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提起上诉。中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3月,田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2016年10月6日在霍某家举办婚礼时,收取的霍某方亲友的“份子钱”10万元予以分割。被告辩称,婚礼是其母亲办的,婚礼上的礼金是母亲收的,属于母亲的个人财产,所以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并称婚宴后母亲没有把份子钱给自己。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份子钱”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对于“份子钱”能否当然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从传统习俗上看,婚礼上所随的“份子钱”是举办婚礼一方的亲朋好友受邀参加婚礼宴席,为举办婚礼宴席所凑的份儿钱,也就是说从“份子钱”的由来看,其实际上应当归婚礼举办者,所以“份子钱”并不必然成为婚后共同财产。能否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要看父母为二人举办婚礼后是否将“份子钱”赠与给夫妻二人,就如上次离婚诉讼中的“份子钱”,是父母将份子钱赠与给霍某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田某明确表示不知道这笔钱的去向,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霍某母亲将该“份子钱”赠与给被告这一事实,而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说,一般来说,夫妻领证结婚后,在婚礼上收取的份子钱,属于双方亲戚朋友赠与给他们的财产。在没有明确说明是给哪一方时,应该是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在传统习惯中,儿女的婚礼都是由家中长辈操办的。如果在男方和女方家都分别举办了婚礼,份子钱是由双方父母单独收取的,不能当然地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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