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民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总有人自以为聪明,想方设法逃避债务。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7年1月,张某以支付民工工资为由向秦某借款60万元,后还了10万元后便不了了之。经秦某反复催讨,张某于同年5月30日出具《承诺书》言明,“我张某借秦某50万元正,因至今未归还。今商量承诺此款归还时间,定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如到期不归还,一切后果由我全权负责。”可还款日期到后,张某仍没有一点还款的意思。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无奈之下,秦某于日前将张某夫妇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张某夫妇共同归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与此同时,提出了对张某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在法庭上,张某出具了他与妻子黄某去年7月20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家中的房产一套及小车一辆全归黄某所有,两个子女由黄某抚养。还约定,所有债权债务全归张某一人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出具《承诺书》,证明向秦某借款50万元应予以确认。根据“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黄某未能证明秦某与张某明确约定借款为张某个人债务,也未证明张某向秦某借款时秦某知道他们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故秦某主张张某在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秦某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张某夫妇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属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黄某关于不承担归还借款的答辩,不予采纳。据此确认张某与黄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一审判决张某和前妻黄某共同向秦某还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他们共同负担。
在公正的法律面前,张某低下了头,表示接受判决,会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所欠债务。这正应了一句话:出来混总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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