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邵佳婷)因为离婚时“净身出户”,所以就无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了吗?日前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李某与前妻吴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吴某所有,儿子李小某由吴某自行抚养。如今,由于母亲生病后,家里的经济条件捉襟见肘,随母生活的李小某因上学及生活的需要向父亲索要抚养费,李某则以已将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折抵抚养费为由拒付。李小某遂将父亲诉至法院。
李某辩称:“我与吴某离婚协议书写明原告由吴某自行抚养,共同财产没有我的份额。我将本属于我的财产作为原告的抚养费给予吴某了,因此我不应再给付原告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仍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适当给付。根据本地生活水平及被告的收入情况,被告每月应付原告抚养费的数额,法院酌定每月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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