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邵佳婷)离婚时隐瞒身孕,事后诉请对方付抚养费,这该怎么办?
陈某今年25岁,两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赵某,不久后便结为夫妻。由于两人没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一般,又因为缺乏交流,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后来两人协商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陈莉已有两个月的身孕,当时她只想快点从失败的婚姻中解脱出来,没有告诉任何人,也不想留下这个孩子,所以决定办完离婚手续后马上去医院打掉孩子。由于当时陈某的身体特征并不明显,因此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工作人员询问是否有子女时,她和赵某都毫不犹豫地回答“没有”,工作人员也就按照无子女为他们办理离婚登记。
然而,母亲的天性令陈某舍不得打掉孩子,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改变了主意,决定把孩子生下来独自抚养。陈某本以为凭着自己的能力,应该能够独自把孩子抚养大。然而,没有正式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的她本来生活就比较拮据,有了孩子之后,更是捉襟见肘。
而此时,赵某已开始了另外一段婚姻,陈某并不想打扰他的生活,但为保证孩子的生活,她不得不去找他,要求他共同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但是,赵某一直不知道孩子的存在,这突如其来的状况让他措手不及,他认为这是陈某强加给自己的负担,便以离婚协议书上的无子女为由拒绝抚养孩子。无奈之下,陈某来到婚姻登记处,要求修改离婚协议书。
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非常同情陈某的遭遇,她们向陈某解释说,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要求当事人出具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做出了适当处理。因此,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存放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事后是不能撤换的。鉴于情况的复杂性,工作人员建议陈某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变更离婚协议书,维护孩子的权益。
“在这个事件中,陈某作为母亲的天性没有错,孩子更是无辜,问题根源在于年轻夫妻草率地决定了孩子的命运。”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会认真详细地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子女,并提醒女方维护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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