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法立)夫妻一方婚前购入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房屋出租的收益应该属于一方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认定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周某和杨某(女)在2014年10月登记结婚,婚前杨某购买了一套价值70万余元的房子,其中贷款20万元,并从2015年1月起每月归还房贷。同年4月,夫妻俩将房子出租给别人,每月收到的租金用于偿还贷款。
几年过去了,夫妻二人因生活矛盾产生隔阂并分居。2019年4月,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对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予以分割。而杨某认为房子是她婚前买的,婚后每月还贷的钱款也以租金归还了,没有额外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需要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是杨某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但房屋婚后出租取得的收益,并非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这些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目前杨某归还房屋贷款的资金流水和归还款项而言,存在用租金还贷的情况,而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还贷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还贷,法院遂依法判决杨某给付周某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分割款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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