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忽悠”走了我的2万元定金?
律师:“口头承诺”不可轻信,“口头解约”具有效力
本报讯(记者 马骏) 近日,市民周女士(化名)向本报记者反映,去年9月中旬,她欲通过一家房产中介购买一套金凤凰花园小区的房子,但在交了2万元定金并签了合同后,她又反悔了,于是解除了合约。按理说,既然是周女士单方面解约,那就意味着周女士无法拿回这2万元定金了,然而周女士却觉得十分委屈。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周女士表示,当时她看到了一则由某房产中介发布的房产信息,于是便与对方进行了联系。“我是想给儿子买一套房子作为婚房,而那套房子离我和老伴居住的小区不远,所以比较中意。”周女士称,几天之后,她接到了房产中介负责人的电话,说是房东的委托人来了,可以带她去看房子,并且商量价格,“我去了之后并没有打算立刻买下来,毕竟是买给我儿子以后住的,他没有看过房子,我也不能替他乱做决定。”周女士表示,在她看完房子之后,房产中介的负责人提醒她最好先把定金交了,否则可能会被别人买走。“我当时把我的顾虑告诉了中介,他却表示,可以先交定金,防止被他人买走,之后如果我儿子没有看中,可以把这2万元定金退给我。”周女士称,正是房产中介负责人当时的这一表态让她吃了“定心丸”。随后,由周女士的丈夫出面,交了定金并签了合同。
然而,几天后,周女士带儿子看房时,儿子却不满意这套房子的户型,所以让她退了这房子。“我当时心想,看不中也没关系,反正房产中介那边答应我可以退钱的。”周女士称,她在向房产中介表明了不想购买的意愿后,对方先是答应会把2万元定金退给她,但后来却一拖再拖,最后直接告诉她,这钱退不了了。
昨天上午,记者电话采访了该房产中介的负责人,他表示:“房产中介从来不收取购房者的定金,购房者的定金都是直接交给房主的。”记者在周女士提供的合同背面看到了一则手写收条,落款人的确不是该房产中介负责人,而是房主的委托代理人。周女士表示,她之所以想从中介那里讨回定金,是由于从头至尾,一直是中介答应她会退还定金的。
房产中介负责人称,周女士最初反悔时,他的确答应了周女士退还那2万元定金,“我当时跟她说的是,如果她确定不要这套房子,那我就想办法尽快把这套房子给卖了,之后再和房主商议,把那2万元定金退还给她。可是,在这一过程中,她的态度并不明朗,一会儿说不要,一会儿又说要了,这样就让我很被动,很难操作,所以最后没能向房主要回那2万元定金。”对于周女士说中介方面一再拖延,以致超过了合同期限,导致周女士无法拿回定金,这位负责人予以了否认。对于那位收了2万元定金的房主委托代理人,这位负责人称已经没有对方的联系方式了。
对此,记者查阅资料了解到,定金是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销售者(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注明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卖方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买房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不过,周女士称,当初她只是口头解除了合约,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对此,我市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的丁斌律师表示,合同具有多种形式,书面、电子、口头都是合同形式,通过这些形式,可以订立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就周女士一事而言,虽然周女士只是通过电话口头取消了合同,但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丁斌律师表示,周女士的遭遇比较复杂,因为周女士虽然给出了不少有利于自己的说法,但这些说法均没有证据支撑,所以一切只能依据合同履行,而周女士违约在先,房主收取周女士的定金是合法的。丁斌律师提醒,在消费者购房过程中,切莫一味相信口头承诺,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以便在日后出现纠纷时能够拿出足够的证据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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