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村社
5月21日,有济南网友爆料称,自己5月20日早上7时许驾车行驶到济南旅游路港九路交叉口时用右手摸了一下脸,结果被电子交警抓拍成了打电话。该网友晒出的电子警察抓拍图像显示,他当时的姿势的确与打电话类似,但是手中并未握有手机等通讯设备。而在该男子的交通违章处理平台上,已经出现了“驾车接播手持电话”的记录,记录显示记2分罚款50元。
自1997年在深圳研制成功后“电子警察”就开始逐步推广使用,此乃“智能交通违章监摄管理系统”的俗称,通过车辆检测、光电成像、自动控制、网络通信等多种技术,对机动车闯红灯、逆行、超速等违章行为实行全天候监视,捕捉车辆违章的图文信息。
“电子警察”的优点不必细说,比如,增强了震慑效果,延伸了管理触角,钝化了管理矛盾,强化了路口监控等等。既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交通违法车辆抓拍、实现道路实时视频监控、实时采集交通数据提供了重要的科技依据,又大大解放了警力,扩大了管控范围,延长了有“警”时间,减轻了民警工作强度,缓解了警力不足与交通需求迅速增长的交通矛盾、交通拥堵及交通事故高发等问题。
但话说回来,“电子警察”毕竟是个死板的物件,毕竟是一种人造设备,只能依靠编程和指令开展工作。且不说人造设备总会有出错的时候,比如遇到雨、雪、雾以及雷电、夜晚等不良天候,就很有可能出现“误判”。就是在正常情况下,它也不可能完全代替人工。因为它不具备人的大脑的基本特性,不可能产生意识,也就是不可能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性产生认识。当然,其所抓拍的图片和图像也就不能作为车辆是否违章的唯一判断标准。
由报道看,交警们对这一点也是清楚的,也承认电子抓拍只是处理交通违法的第一步,相关图片和图像采集后还要进行人工确认,还有一个人工审核的程序。但实际情况是,此种原本十分重要的人工审核有流于形式之嫌,并没有在显示违法纪录之前进行或进行得非常粗疏,往往是等到“受害者”自己发现并提出异议才去“重新审核”。否则,“摸脸”怎么会秒变“打电话”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明确规定,依据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驾驶员给予处罚,这从法律上确认了非现场执法的合法性,但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相关工作,致使电子警察的图片或图像在作为证据使用时还存在一定争议。之所以出现一定争议,主要就在于人工审核这一环节并未得到有效落实。试想,你把人家车到路交叉口时的“摸脸”秒变成“打电话”,只要是正常人,怎么会不出现争议呢?
也许,人工审核的工作量有点大,但交警部门执法既然主要靠“电子警察”采集到的相关图片和图像,那这些图片和图像就是证据,既然要作为证据就得十分准确。要不,执法部门何谈执法的严肃性,又何谈公信力。交通违法处罚看起来就是扣点分罚点钱,但往深里想,它可关系每个车主、每个驾驶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甚至关系到神圣法律的尊严和执法部门在公众心目中的“位置”。
“摸脸”秒变“打电话”,已经把人工审核这一环节推到风口浪尖,这一老问题确实也到了该解决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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