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爬楼坠亡,直播平台难辞其咎

核心提示: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花椒直播平台承担网络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何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本报特约评论员 符向军

因认为平台对用户发布的高度危险性视频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致吴永宁攀爬高楼坠亡,其家属何某以网络侵权责任为由,将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视频直播平台——花椒直播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花椒直播平台承担网络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何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从2017年开始,吴永宁在花椒直播等各大网络平台发布了大量徒手攀爬高楼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视频,视频总浏览量超过3亿人次,并拥有了上百万粉丝,成为网络名人。法院判决花椒直播平台赔偿损失,是认为直播平台应负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时删除、屏蔽、断开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大量攀爬高楼直播视频链接,是吴永宁攀爬高楼危险行为的诱导性因素,与其坠亡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而轻微的侵权赔偿责任。

该判决无疑为当下诸多火热的短视频平台运营者和网红主播们提了个醒,即网络直播不能一味追求惊险刺激,吸引眼球,进而带来流量、打赏收益,却忽视直播者的人身安全和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网络交流空间,同样具有公共场所的社会属性,经营者对用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还需指出的是,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对平台的运营、使用同样具有监管义务。网络平台并非单纯的商业活动经营者,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只承担中立义务,更多的是兼具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安全管理者双重主体身份。《网络安全法》第47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10条等明文规定,网络运营者具有“内容监管”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虽然未必有法律条文直接规定不能上传攀爬高楼危险视频,似乎“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但除了建筑、消防、专业运动比赛等特殊需要,攀爬高楼、大桥尤其是不具资质攀爬、徒手攀爬等没有安全防护措施保障的个体行为,是不受法律允许的,且涉嫌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管理秩序。同时,制作、上传这些惊险刺激视频,具有强烈的人身安全危险性,不但对视频直播者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对广大青少年粉丝更具有难以抑制的挑逗性、诱惑性,后果不可预测。此类信息无疑属于恐怖危险信息,会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秩序,作为具有监管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播平台,理当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采取警告、屏蔽、删除视频链接乃至封号处理。应采取而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甚至以默许态度支持、怂恿,造成不良后果的,理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法律责任。

此外,作为从直播视频打赏中分红的网络平台方,与签约的网红主播事实上存在长期合作的利益关系,网红主播基于合作行为罹难,平台自然也不应抽身事外。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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