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起争端婚前借款必须还

核心提示: 婚前甜言蜜语,婚后吵闹不休,这是一些家庭的真实写照,再婚家庭可能更严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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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民一)婚前甜言蜜语,婚后吵闹不休,这是一些家庭的真实写照,再婚家庭可能更严重些。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当事双方是夫妻。

2013年3月,34岁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了36岁陈某,相互熟悉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陈某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4月分别向徐某借款3万元、14万元、3万元,合计借款20万元。三笔借款均有陈某出具的借条。由于两人都各自忙事业,再加上都经历过一段婚姻,所以对再婚都没那么热心。直到2018年10月,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两人才登记结婚。

他们的婚姻好像应了“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句话。婚后,两人因对事业和生活的见解不同,再加上琐事,经常吵架。2019年2月,徐某出了一次交通事故,由于是过错方,她需要承担80%的赔偿,而且她的腿也在事故中受伤,并且留下残疾。在医院住了一个多月。这期间,陈某对她的关心很少,也不到医院来照顾,甚至不肯先为她垫付医疗费和赔偿款,她很是伤心。这时想起陈某婚前借钱事宜,于是在出院后一纸诉状将陈某告到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20万元。

庭审中,陈某辩称,双方结婚之前就已经同居,并且一起经营生意,20万元借款并非真正的借贷关系,实际为恋爱期间合伙的投资款。而且现在双方也没有离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均为共有,自己不应当归还原告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起诉。

徐某诉称,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自己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帮助被告做过很多事情,比如被告建房子时,就帮被告支付过材料款等,被告做生意时只要缺少资金,自己就给对方现金。徐某还说,婚后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较短,自己婚后也没有挣什么钱,出事后的费用都是由父母支付。至于被告是否挣钱,自己不知道,而且被告婚后取得的收入,她也不要求分割。

尽管此案是一个民间借贷案件,但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相对复杂,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只要双方能够和好,那么夫妻之间也不会为此事对簿公堂。陈某表示愿意调解,双方协商解决,但徐某明确表示,除非被告能够归还借款,否则不同意调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被告亦不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其辩称为合伙关系的投资款,且已还部分款的主张因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原、被告虽系夫妻关系,但双方的借款发生在婚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此案中,涉案借款发生在婚前,属于原告的婚前财产。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款行为系婚前的行为,属于婚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属于原告的婚前债权,债务系被告的婚前债务,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2万元。

法院还认为,原告身体有残疾,需要治疗,生活需要照顾。作为丈夫的被告本应积极地帮助原告治疗,照顾其生活,但被告不仅不帮助治疗、不给付医疗费用,也不照顾其生活,甚至之前欠原告的婚前借款也不归还,作为弱势一方的原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承办法官提醒,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如果原告因伤情需要治疗,生活需要扶养,即使被告婚前不欠原告债务,原告也可以妻子的身份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给付扶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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