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邵佳婷)一个男人明知孩子不是自己的,依然接受和疼爱,照理妻子应该感恩,谁知她竟然几次三番要离婚,最终逼得这个男人愤而提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孩子的抚养费用以及结婚时各项花费合计70余万元。
2008年10月,夏某(女)与蔡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迅速坠入爱河,没多久就登记结婚。仅仅6个月后,女儿蔡某某便呱呱坠地。此后,蔡某为了给妻女更好的生活,开始在外打工,夫妻聚少离多。
到了2015年7月,夏某觉得当初结婚很草率,二人没有感情基础,夫妻双方缺乏交流,感情逐渐淡薄,这样的生活没意思,于是带着女儿离家到外租房居住。一边与丈夫分居,一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法院上,夏某当着丈夫的面表示,女儿不是他亲生的。
“她在法庭上陈述女儿不是我亲生的时候,我很受伤。”但蔡某坚决不同意离婚,也不愿意做亲子鉴定。他表示,自己对女儿和妻子感情很深,为了家庭的完整,以及双方父母与女儿的亲情,仍想挽回婚姻,抚育女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得知女儿与其不存在血缘关系表述后仍坚持要求抚养女儿,并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可以挽回,不同意离婚。可见被告对女儿的爱是真诚的,也是真心希望夫妻和好,遂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夏某还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被判决不准离婚。
三度判决之后,虽然蔡某不再外出打工,但夏某却依然不肯搬回来住,夫妻关系未有丝毫转机。2019年3月,夏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抚养女儿。
这一次,蔡某终于按捺不住,在法庭上陈述:“原告与我结婚的动机和目的不纯,当时我们家在拆迁,她又怀孕,原告是变相骗婚。如果原告早点和我说小孩不是我的,那我们就不会结婚。而且婚后我在经济上对原告付出了很多。”他表示,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被告要求必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必须赔偿女儿从出生至分居时7年的抚养费用;以及包括彩礼等在内的原、被告结婚时各项花费,总计70万元。
对于女儿的抚养费,夏某表示愿意按标准补偿。但同时辩称,隐瞒非婚生女的事实,这是在婚前所犯错误导致的,而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离婚所犯错的行为,她认为不需要赔偿。
在案件审理期间,经夏某申请,对蔡某与女儿蔡某某之间有无亲子血缘关系的鉴定显示,蔡某不是蔡某某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怀孕,隐瞒真相与被告结婚。现原告多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居生活长达三年之久,已无和好可能,法院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需要原告赔偿抚养女儿7年的抚养费用问题,被告与蔡某某既无亲子血缘关系,也无法律规定的拟制父女关系,故被告无法定抚养义务,而事实上被告已对其履行了抚养义务,支付了一定的抚养费,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应当得到支持。关于返还的数额,应根据蔡某某出生的时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的时间并结合当地实际消费水平,参照2009年度至2015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因素,法院酌情确认原告应返还被告已支付的抚养费共计9万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夏某婚前与他人发生关系怀孕后,并没有如实告知蔡某真实情况,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违反“公序良俗”,使被告人格、名誉受损,心灵受伤,对此,夏某存有过错,应当向蔡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关于蔡某提出要求原告赔偿结婚所产生的其他费用问题,因夏某和蔡某结婚已十多年,不存在蔡某所说的“骗婚”情形,且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合理主张,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不再承担抚养费用。原告返还被告已支付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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