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丽华)昨日,市民王先生来电咨询,办理退休手续后,在补足职工医保规定的缴费年限时,单位和个人各应承担多少费用?
王先生今年62岁,去年11月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前一直是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他告诉记者,退休时,因为他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20年,所以需要补缴,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当时单位通知我,补缴的费用单位会承担一半,然后我自己再承担一半,我当时没有多想,就照办了,最后我自己总共交了2万多元。”王先生对记者说道,然而,4月9日,他在本报“问政·帮办”版面政策咨询栏目中看到,职工医疗保险的缴纳比例为,单位缴纳9%,个人缴纳2%,这让他怀疑自己是不是多承担了?“如果个人只需承担2%,那我岂不是只要交几千元?那也差得太多了!”王先生说道。
随后,记者就王先生的疑问咨询了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现有政策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9%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需要注意的是,这是针对职工在职时执行的缴费比例。“王先生在退休前,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费用,至于王先生在退休后需要补足缴费年限的部分,政策上并没有规定缴费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协商而定,单位可全部承担,也可全由个人承担,所以王先生所在单位的做法并没有不妥。”工作人员说道。
另外,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工作人员介绍,从2015年1月1日起,因首次参加、险种转换、外地转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新建档缴费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男性需至少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5年,女性需至少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0年。2015年1月1日之前参加的人员仍按至少连续缴满20年不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的人员可以延缓缴费,延缓期最长为5年,参保人员须在延缓期内缴费满规定年限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待遇,缓缴期间以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办理退休变更的人员,连续缴费年限不足时应补缴,补缴时以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11%缴费,并按每年递增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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