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民一
【案例】
2017年11月的一天,出租车驾驶员周某某将小客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车上乘客张某下车打开左侧后车门时,适逢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致黄某摔倒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至医院诊治,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张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受害人黄某无责任。
事后,受害人黄某的妻子、女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不属于保险理赔部分由张某、周某某承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和张某的行为两相结合,对外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直接导致受害人黄某死亡的后果,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就双方的责任而言,周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较之于其他车内人员具有更大的注意义务,应当确保车辆在行驶和停靠状态下均符合安全规范,且在停车位置及乘车人下车时机的选择上具有更大的控制能力,故周某某的过错更大,判决周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对驾驶员和乘客之间侵权责任性质和承担方式,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驾驶员和乘客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按份责任。
尽管从外观形式上看,驾驶员的停驶行为和乘客的开门行为都与损害后果有关,但这毕竟不是行为人主观意思上的共同性,两人追求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故意显然不能成立;且从一般生活经验和案件实际情形来看,也很难认定两人都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有共同的认识并均有避免损害的自信,即存在共同过失,特别是双方不会对此有所交流。
因此,对于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后果,驾驶员和乘客应承担的责任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驾驶员和乘客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数个侵权人存在共同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就周某某和张某的各自行为而言,周某某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以及张某在未仔细观察的情况下打开后排左侧车门的行为均已违反相关交通安全法规,主观上都未能尽到自己作为交通参与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各自均具有一定的过错。而双方共同过错的基础在于各共同侵权人对于可能的损害后果在主观上存在一致的认识。
本案中,周某某、张某在进行停车、下车行为之前,对下车的位置必然进行过交流确认,并一致同意。而双方应当认识到在非机动车道内下车可能对车外过路人员造成一定的风险,但均自信能够避免,故双方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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