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民一)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家住市区的吴某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自己的房子莫名其妙被抵押了。
2010年,丹阳男子吴某看中了三亚良好的居住环境,便在三亚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产,并拜托家在三亚的亲戚赵某帮其看管房屋。2018年10月,想投资办企业的吴某欲将三亚的房屋卖掉,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房屋已抵押,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吴某心惊,遂赶去找到抵押银行,银行工作人员答复:是吴某委托赵某办理房产抵押贷款50万元,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吴某马上联系赵某,此时,赵某已音信全无。随后,吴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抵押银行诉至三亚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赵某以其名义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法院查明,2013年2月,赵某不仅伪造了吴某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还伪造了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的公证书,在吴某未在场的情况下,拿着吴某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与银行签订了贷款数额为50万元的借款合同,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并以吴某的名义按月还款。为防止吴某发现,还伪造了一本房产证交给吴某。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并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对于赵某假冒行为也无过错,赵某行为不构成对于吴某的表见代理,担保借款合同不成立。法院依法做出判决,确认赵某以吴某名义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对吴某不产生法律效力。至此,吴某“丢失”的房屋终于失而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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