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国禹 通讯员 林嘉欣)1967年出生的安徽亳州籍男子韩某,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1年6月被阜阳地区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经数次减刑,于2010年9月释放。2013年10月时,他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5年2月释放。然而,已经在狱中服刑20余年的他竟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了盗窃行为。近日,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据悉,韩某自小成长在安徽省一农民家庭,在家境贫寒的情况下,他从小未能上学读书,年纪轻轻就外出打工。但因为他好吃懒做,一直没有踏实地找份正经工作,总做着不劳而获的梦,终于,在他24岁那年,因犯盗窃、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青春绽放的年龄就摔了这么大的一个跟头,韩某却并没有悬崖勒马、改过自新,而是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2013年10月时,他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2015年2月出狱时,他已经48岁,但他还是不思悔改。在2018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再次犯案,于2018年7月2日被我市警方抓获归案。
那天,在我市打工的韩某发现电动车坏了,于是便想偷一辆电动车来骑。当晚9时许,韩某在界牌镇大街上徘徊时,见一店门口停放着一辆三轮电动车,趁人不注意之时,他坐到了车子里面,熟练地把车龙头下面的几根电线接在一起。当车子通电后,他便将这辆车开走了。考虑到车子特征较明显,难销赃,韩某将车子的电瓶、轮胎拆下来之后便将车身丢弃。
经审查,检察官发现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同时韩某系在上次故意伤害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日前,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