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民一)男女离婚后,夫妻关系解除了,但为人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依然要尽,任何一方也都无权剥夺对方的探视权。
孙某与张某2015年相识,相识一个月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在一起,并于2016年9月生下一子。后双方因为经常吵架,以性格不合为由解除了同居关系。同时,双方签订了分手协议,约定孩子由张某抚养,以后跟女方再无任何关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见孩子,如有变故则需赔偿男方30万元。2019年1月,孙某以上述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为由将张某告上了法庭。她称被告张某一直以此协议书为由拒绝让其看望孩子,剥夺了原告与孩子相处及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开庭当日,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原告孙某的诉求,判令原告孙某每半个月可以到被告张某处探望孩子一次。
主审法官说,孙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其对孩子享有探望的权利,被告张某作为孩子的抚养人,具有配合的义务。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护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权及亲情,更在于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不使子女与父母任何一方的亲情因父母之间的关系改变而缺失。该规定具有强制性,民事主体之间作出的关于探望权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即无效。本案中,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签署的协议书中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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