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餐饮店“误”用童工被罚5000元

执法部门:即使被“隐瞒”,用人单位也负有严格核查招用人员信息之责

核心提示: 日前,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反映开发区某餐饮店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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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马骏 通讯员 潘晨)日前,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反映开发区某餐饮店使用童工。

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市劳动监察大队发现该餐饮店确实曾使用一名未满16周岁的童工徐某。对此,餐饮店负责人解释称,徐某是由他人介绍进入该店从事服务员工作,入职时徐某表示自己已满16周岁,但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随后,餐饮店安排徐某先工作,但要求其稍后一定将证件带至店内登记。然而,在徐某工作的7天时间里,他一直为自己未带证件找借口,该店也多次提醒徐某要出示身份证件登记,直到最后,徐某才说出自己其实未满16周岁。餐饮店负责人于是当场辞退徐某并结清了徐某的工资。

市劳动监察大队通过徐某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进行协查,由当地派出所出具了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徐某出生日期为2005年2月,未满16周岁。同时市劳动监察大队对徐某及其父亲进行了批评教育,让徐某父亲带徐某返回老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随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规定,对违法使用童工的餐饮店作出了5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此,市劳动监察大队一位负责人表示,使用童工的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国家对使用童工行为一贯高度重视,并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标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劳动监察人员发现,大部分使用童工案件都是由于企业在招用人员时疏忽管理,未能严格核查身份信息,导致误用童工,进而被劳动部门进行处罚。劳动部门提醒广大用人单位,用工前一定要严格核查招用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坚决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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