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法政)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彩礼引发的纠纷案,被告因隐瞒彩礼被依法处以3000元罚款。
赵某与邢某(女)离婚纠纷一案中,邢某在2018年6月21日开庭审理期间,经多次询问,始终否认收到赵某给予的5万元现金彩礼,使案件审理一时陷入僵局,法官不得已休庭。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即刻派人前往介绍人赵某某家中进行核实,在相关人员当面对质的情况下,邢某终于承认曾收到赵某5万元现金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某在法院审理其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多次故意对彩礼问题作虚假陈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浪费了诉讼资源,延缓了诉讼过程,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干扰了审判活动,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邢某的虚假陈述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主审法官提醒市民,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案件当事人向法庭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事实、回答法官询问自己知道的有关案件情况是其法定义务。此时的“陈述、回答”不得虚构而应“如实”是法定红线。本案中被罚款人片面认为其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而非证人,其陈述并非证据且不影响案件审判而不应处罚的观点是错误的。当事人陈述是民诉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在建设诚信社会的当下,对故作虚假陈述当事人依法予以制裁,不仅是对诚实诉讼另一方当事人的认可和支持,更是通过生动的案例示范、教育、引导全体公民,全社会遵纪守法,共建诚实守信社会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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