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邵佳婷
【案例】
1993年,在朱某某6岁时,其父母协议离婚,并约定朱某某由父亲朱某抚养,母亲刘某不支付抚养费,房屋一套归父亲所有。但因父亲时常不在家,年幼的朱某某没能得到很好的照顾,刘某不忍心,遂将朱某某接到身边,共同生活直至成年。期间,朱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而朱某某自离开父亲朱某起,直到大学毕业及参加工作,从未看望过父亲,也没有给父亲任何费用。
2017年11月和12月,朱某两次病重入院治疗。期间,朱某某未探视、未护理,也未支付医疗费用,朱某全靠他的3个兄妹照顾。今年4月,朱某去世,家人并未通知朱某某,朱某某也未参与安葬事宜,甚至连朱某的墓碑上也没有女儿的名字。
因朱某去世时未留下遗嘱处置遗留房屋,该套房屋该由谁继承成了家人们争论的焦点,为此闹到了法院。
庭审中,朱某的兄妹认为朱某某对父亲不管不问,也未尽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朱某某已丧失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房产应由朱某的3个兄妹按份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证实朱某某对朱某未尽赡养义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朱某的3个兄妹对其虽无法定抚养义务,但实际尽了一定责任,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考虑到朱某某刚参加工作时的经济状况、父女间的心结等因素,最终,法院依照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酌情判决朱某遗留的一套房屋由其3个兄妹和朱某某各继承该房屋1/4的产权份额。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介绍说,继承权的丧失是指本来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在本案中,朱某某在其父患病期间未探望、未护理,也未支付医疗费,更未参与安葬事宜,于情于法于理都有说不过去的地方。但法院最终判决没有依法剥夺其继承权,而是判定其依法少分遗产,其中体现的既有法治之于人情的人性关怀,也有审判者想通过此案训诫当事人以及教导更多案外人尊老爱幼、赡养父母的初衷。依法剥夺继承权不是目的,只是希望让“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悲剧更少发生或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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