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大气质量,优化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社会文明度,推动我市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市政府决定,在我市指定区域内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丹阳市指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边界为:东从G42沪蓉高速与丹界路交汇处起,沿丹界路、麒麟路、金陵西路、泰山溢洪河、九曲河、齐梁路、南二环路、京杭大运河、丹金溧漕河至南三环路,南从南三环大桥起,沿南三环路至241省道,西从南三环路与241省道交汇处起,沿241省道、丹句路、天元路、丹伏路、241省道至北二环路,北从北二环路与241省道交汇处起,沿北二环路、车站路、G42沪蓉高速、葛丹公路、圣昌东路、齐梁路、G42沪蓉高速至丹界路的闭合区域,以上道路包含路面。
二、党员干部及其家属、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积极宣传本《通告》,在禁放区域内杜绝燃放烟花爆竹;各类学校要加强禁放工作的宣传动员。
三、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行为。举报热线:“110”、“12345”。
四、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六、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丹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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