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溢真)2017年3月,丹阳人张某等10人经王某推荐与外地某旅行社签订邮轮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安排张某等人于次月乘坐邮轮去日本旅游,旅游费为每人约3000元,包括张某等人从所在城市乘坐高铁往返邮轮港的票款。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签约时,王某是旅行社的股东。
邮轮旅游合同签订后,张某等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个人账号支付了旅游费,并收到旅行社出具的《收款收据》。邮轮出发当日,张某等人来到所在城市火车站,却发现旅行社没有帮他们订购高铁票。他们随即联系王某,被告知旅游行程已被取消。张某等人在感到震惊之余,要求旅行社、王某立即退还旅游费,但王某以种种借口推诿。无奈之下,张某等人于2017年4月向旅行社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在市场监管局的调解下,张某等人和旅行社、王某达成协议,市场监管局依此做出《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即旅行社应全部退还旅游费。因为游客未能如愿完成旅行。
就本案例,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张志浩律师提醒各位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先要审查旅行社的资质,不仅要查看旅行社的《营业执照》,还要查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只有两证齐全、有效才能签合同,在遇到个人销售旅游产品的时候,还要审查个人的委托手续是否齐全,以免耽误自己的行程,旅游费用被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