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通过的《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同时废止。
时隔23年再出新条例,导向更鲜明。着眼于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体制机制如何建立、确认奖励如何实施、权益保护如何保障等瓶颈问题,条例充分体现了将见义勇为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的要求。
让“草根英雄”后顾无忧
原条例经2002年、2009年两次修正,在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倪红娟说,1993年以来,全省共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10.29万人,颁发奖金、抚恤金、慰问金3.73亿元。过往13届“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活动中,江苏共有37名个人、1个群体荣获称号,表彰人数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列。
但是,原条例重点解决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有没有”问题,已跟不上时代脚步。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处副处长顾文卿在表决通过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此次立法是“废旧立新”,立足于加强和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健全见义勇为工作机制,明确见义勇为人员的确立和奖励程序以及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有关负责人说,亟待解决的问题中,见义勇为权益保障问题较为突出。“见义勇为人员流血负伤急需救治、伤残需要救助、牺牲者的家庭需要抚恤,但是其经费未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来源不稳定。”
同时,江苏见义勇为群体多是“草根英雄”,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却又往往是家庭的支柱,一旦牺牲或伤残,全家人生计都成问题。“应该如何抚恤、优待,由谁落实,原条例规定较为笼统,相关部门职责不明、协调不畅。”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相关负责人说。
因此,此次修订突出解决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得“好不好”问题,在理清职责的基础上,重点回答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谁来保障、怎么保障”等问题。
关于“谁来保障”,新条例明确职责主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设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明确公安机关承担的具体职责。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在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对“如何保障”,重点是钱从何来。新法规下的经费保障更为有力,规定来源由政府财政预算费用和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构成,前者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实施绩效管理,接受审计监督;后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
为见义勇为提供全程保障
此次立法起草共经历四个过程,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各地各部门围绕实际突出问题,尤其是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全流程”保障反复辩难。
新条例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突出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保障机制,尤其注重可操作性。
针对救治费用,新条例细致考虑多种情况并分别作出规定:如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支付部分,由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支付;如果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不足部分亦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中支付。交通、护理等其他费用,也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中支付。
如因见义勇为死亡,由见义勇为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确实无力足额支付的,所需资金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中支付,以保障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遗属获得足额补助金。
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长流水不断线”。在保障就业方面,新条例要求,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如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岗位,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适当调整,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
此次立法还依据民法总则的精神,明确如因见义勇为受伤,可从受益人处获适当补偿。规定分为两种情况:有侵权人的,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人员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惩戒“见义不为”,鼓励“见义智为”
此次立法既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也明确如何惩戒“见义不为”。一方面,对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未履行职责或义务的情形,分层规定罚责;另一方面,细化对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行为的惩戒。
条例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对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以及见义勇为人员免除民事责任作出规定,并明确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实施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等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多年见义勇为实践,导向不断修正,“见义智为”也被加入法条。在草案阶段,有些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在加大见义勇为宣传教育力度的同时,更要倡导科学合理地实施见义勇为,尤其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要更加注重宣传“见义智为”。有的委员强调,在对青少年开展见义勇为宣传教育的同时,也要注重加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培育。也有委员提出,各行各业都应当开展宣传教育。顾文卿表示,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知识,营造崇尚和支持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
今年6月,在昆明召开的全国见义勇为立法工作研讨会,就推动全国见义勇为立法工作进行深入讨论。顾文卿表示,江苏相关立法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此次根据我省实际,主要是在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以及保护和优抚方面增加很多详细具体、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定,期待能够给国家立法提供借鉴和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