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受伤,网络平台需要赔偿吗?

核心提示: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丹阳游人选择OTA(在线旅行社)来规划自己的旅行,市民李某就在某网络平台(公司)报名参加某邮轮的海上旅游活动,并向网络公司支付近6000元费用(包括旅行意外险保费)。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丹阳游人选择OTA(在线旅行社)来规划自己的旅行,市民李某就在某网络平台(公司)报名参加某邮轮的海上旅游活动,并向网络公司支付近6000元费用(包括旅行意外险保费)。邮轮为某邮轮公司所有,由其母公司经营。邮轮停靠国外港口,李某和其他游客组队上岸旅游,并向船方支付了约1000元费用。由于身体素质原因,李某在景点上台阶时不慎摔倒、导致骨折(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被迫中断游程。李某遂向网络平台和邮轮公司提出索赔,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约11万元、及退还旅游费用约6000元(邮轮旅游及岸上旅游费用)。

李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呢?就此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张志浩律师分析如下:

一、对于网络平台而言:

1.其仅是邮轮票务销售代理,代表邮轮公司母公司(邮轮经营人)与李某签订旅游合同,网络平台本身并非合同一方,不应在邮轮旅游合同项下承担任何责任;2.李某并非在邮轮上受伤,而是在邮轮公司组织的岸上游中受伤,岸上游与网络平台毫无关系,其不应对李某的人身安全负责;3.李某购买了旅行意外险,可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医疗费补偿、残疾金等损失赔偿。

二、对邮轮公司而言:

1.国外港口岸上游是邮轮公司委托当地旅行社安排的,当地旅行社(导游)已尽到告知、警示义务,邮轮公司无过错;2.进入景点后,李某与其他游客是自由活动的,当地导游无法也无义务“看护”李某;3.景点为公园,不是危险场所,李某应对自身摔倒负责。

综上而言,李某称其摔倒是景点台阶标识不明所致,但并未拿出任何证据,亦无法证明景点存在危及游客安全的情况。从邮轮公司提交的相关照片来看,景点内李某摔倒地点的台阶并不存在危险状况。李某虽然年龄已达60岁,但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景点攀登台阶属于日常行为能力的一部分,并非进行属于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况且,岸上游开始前,导游要求游客注意自身安全,给了李某安全警示。因此,对于岸上游而言,游轮公司并无过错,李某应当对摔倒自行承担责任。

当然,李某中断旅游后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邮轮公司应当退还李某。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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