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丹阳市推进市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核心提示: 《丹阳市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丹阳市推进市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一、为什么要制定这两个文件?

一是上级有要求。今年5月,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省委办公厅、镇江市委办公室也相继下发了鼓励激励、能上能下文件,出台我市的两个《实施办法》,是推动中央、省委、镇江市委精神落地落实的重要抓手。二是推动高质量发展有需要。市委十三届五次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完善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推动全市上下敢于担当、聚力实干,为丹阳高质量发展汇聚强大合力。三是基层干部有期盼。从平时调研检查、干部考察、政治体检等情况看,一些干部不同程度存在不想为、不敢为、不会为等现象。这其中既有干部自身的原因,也有制度机制方面的原因,迫切需要出台指导性强的工作办法,激发干部队伍精气神。

二、《实施办法》的起草重点把握哪几个方面?

重点从3个方面把握:

1、全面落实上级精神。两个文件全面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要求,文件的主体框架、主要内容充分贯彻省委、镇江市委文件精神,做到了上有要求,下有落实。

2、充分结合丹阳实际。文件具体内容紧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将领导干部政治体检、“严实和谐好班子好干部”创建活动等实践成果融入到相关条文中,增强了工作的实践性和针对性。

3、更加突出可操作性。文件体现了宏观指导和具体操作的有机结合,既对面上提出普遍要求,也有具体的操作措施。在操作标准中,既体现数据统计分析的定量要求,又强调组织考察审核的定性把关,在确保符合各级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尽可能明确具体,确保好操作、好执行。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重点问题

(一)关于鼓励激励《实施办法》

1、在选树先进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评出市级机关“一等奖”“二等奖”单位和镇(区、街道)优胜镇、良好镇、合格镇三个等次。二是对“严实和谐好班子好干部”创建活动中的好班子、好干部授予相应称号,并在评先评优方面予以倾斜。三是开展“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评选,积极推荐优秀干部参评镇江市级以上荣誉。

2、在选拔重用干部方面有哪些规定?

着眼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鲜明用人导向,提出“一个优先考虑、三个优先提拔使用、一个破格提拔使用”的6项举措。“一个优先考虑”,指的是在绩效管理考核中获得优胜等次的镇或连续表现优异的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在干部选拔使用上优先考虑。“三个优先提拔使用”规定了比较明确的前提条件,比如:政治体检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获评优秀等次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在“严实和谐好班子好干部”创建活动中获得相应称号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创成“好班子”的单位,次年可优先向市委推荐优秀干部;对实绩突出、埋头苦干、敢于突破的干部,或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镇江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一个破格提拔使用”,强调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干部,可以按规定破格提拔使用。

3、在干部考核奖励方面有哪些规定?

主要对物质奖励作出规定,这是在遵照中央和省市委精神的前提下,立足丹阳实际提出的。对市级机关部门、镇(区、街道)、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核发年度绩效管理奖。对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建设和急难险重任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或者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镇江市委市政府表彰、授奖的,可给予一定物质奖励。为充分释放鼓励激励效用,《实施办法》提出,适当拉开奖金级差,建立年度绩效管理奖正常增长机制,并强调奖金应发放到干部个人。

4、在关心爱护干部方面有哪些规定?

在落实中央、省市委有关关心爱护干部政策的基础上,对干部呼声较高、实际工作中成效比较好的做法作出进一步明确。比如,结合我市在干部谈心谈话方面取得的有效成果,提出认真执行谈心谈话制度,倾听干部心声,加强人文关怀;又比如,完善慰问帮扶机制,对干部出现生活困难、严重病情、伤情的,及时上门慰问。

(二)关于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1、干部“下”的情形有哪些?《实施办法》第4到9条,主要依据5类认定结果,确定30种干部“下”的具体情形。一是依据政治表现认定结果,列出6种“下”的情形,主要是在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不坚决、不坚定,以及政治体检“不健康”的情况。二是依据年度绩效管理考核结果,列出2种“下”的情形,主要是针对“五位一体”建设和党建工作考核中连续两年列最后一名的镇(区、街道),以及绩效考核中连续两年列本组后三名且得分不满90分的市级机关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三是依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列出3种“下”的情形,包括年度考核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四是依据不担当不作为认定结果,列出9种“下”的情形,主要是在工作落实、推进改革、打好“三大攻坚战”、安全生产、社会稳定、依法履职等方面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五是依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认定结果,列出10种“下”的情形,主要是在政治建设、选人用人、管理监督、基层党建、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作风效能、民主集中制等方面履责不力、问题突出的。

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必一致”的原则,“下”的30种具体情形针对的对象也有一定的不同。比如:政治表现认定结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不担当不作为认定结果对应的18种情形,适用于所有领导干部;年度绩效管理考核结果对应的2种情形,适用于党政主要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认定结果对应的10种情形,主要适用于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2、《实施办法》规定干部“下”的调整程序有哪些?

《实施办法》第11条明确了干部“下”的调整程序。第一步,各地各单位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实施办法》所列“下”的情形之一的市管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同时,市委组织部也可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政治体检、考察考核等平时掌握的情况,酝酿提出干部“下”的动议。第二步,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考察核实。第三步,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委审批。第四步,市委研究并作出调整决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

3、干部调整的后续管理有什么具体规定?

“下”是手段,不是目的,不能简单“一下了之”。《实施办法》第12条明确建立健全跟踪管理、关心关爱机制,提出要与被调整干部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加强跟踪管理,支持和鼓励他们放下包袱、奋发有为,在新岗位上履职尽责,发挥应有作用;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成绩突出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提拔任职。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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