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 符向军
2017年11月,曾因发布恶俗广告而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罚款50万元的“叫了个鸡”炸鸡品牌,今年2月,居然以三被告使用“叫了个鸡”等商业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维权”。10日下午,上海浦东法院公开宣判,认定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张保护的“叫了个鸡”等商业标识不具有合法性,亦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正当法益,无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广告法规定,广告内容应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髓在于维护商业伦理道德,相关市场主体的竞争自由不得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
虽然是炸鸡食品连锁店,但把“叫了个鸡”作为品牌商标和商业广告,无疑是打法律擦边球,会与民间约定俗成的隐晦涉黄信息挂钩,让公众产生购买黄色服务的不当联想,而“没有性生活的鸡”“和她有一腿”等广告宣传语更是低劣恶俗,充满“眼球”效应,试图借此招揽生意,赚个盆满钵满,却与社会公序良俗背道而驰,涉嫌违法违规,应予叫停。
法院认定“叫了个鸡”服务名称不属于法律予以保护的合法商业标识,应被禁止使用。该商业标识亦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正当法益,无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进而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不但依法有据,也合乎常情常理,维护了公序良俗,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法律的本质是保护合法权益,司法则是合法权益的“守护神”。原告在眼球经济和利益驱动下进行低俗营销,违法使用“叫了个鸡”恶俗商标,并不具有知识产权正当法益,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且因此被工商部门处罚过,却试图通过诉讼“维权”,让其违法行为得到法律保护并合法化,令人嗤笑,但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意味着支持被告使用“叫了个鸡”等商业标识,让被告“打赢官司”。法院宣判后,并未就案办案,而是能动延伸办案职能,还将分别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及原、被告所在地的上海、安徽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根据“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有关规定对原告的低俗登记行为予以相应处理,建议对原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叫了个鸡”的文字标识予以依法净化,建议对被告使用“叫了个鸡”等商业标识的相关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予以查处。
法律是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范,司法既是依法对人们的行为活动进行评价和规则指引,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治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叫停“叫了个鸡”恶俗商标,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旗帜鲜明地对恶俗商标、违法广告和低俗营销活动说“不”,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市场经济和社会民生的体现,也是扩大办案效果,强化法制宣传,履行“谁执法谁普法”主体责任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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