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核心提示: 刚刚步入不惑之年的钱某,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英尚

 

【案例】

刚刚步入不惑之年的钱某,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2002年与袁某结婚。后来,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有时甚至大打出手。今年开始,两人矛盾激化,多次闹着要离婚。近日,经多方调解,两人均表示要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房产、车辆以及存款的分割没有争议。但袁某提出要分割钱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遭到钱某拒绝。

“住房公积金是我个人的收入,跟袁某无关。”钱某认为袁某提出分割其住房公积金没有任何道理。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的袁书珍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上述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为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具体操作中,可以先计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总额,然后再进行分割。袁书珍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上述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给对方补偿。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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