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 符向军
对于盲人来说,导盲犬几乎就是他们的第二双“眼睛”。然而,近日盲人歌手周云蓬带着自己的导盲犬在上海入住酒店时,却遭到拒绝,这让他无比失望。
出于卫生、安全、顾客感受和管理方便等考虑,酒店宾馆拒绝宠物、禽畜包括导盲犬入内,自然有一定道理,但训练有素的导盲犬是盲人的第二双“眼睛”。盲人携带导盲犬进入酒店宾馆,就是为了方便其在酒店期间的生活和活动,如果拒绝导盲犬入内,就等于拒绝盲人入住。即便允许导盲犬入内但不让导盲犬与盲人同住房间,如果后续的替代服务跟不上,也等于剥夺了盲人的“眼睛”,失去了携带导盲犬进宾馆的意义,实质也是拒绝盲人入住。
目前尚无专门法律规范导盲犬的出行,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笼统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则规定:“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尽管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笼统,但携带导盲犬进入商场、机场、车站、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无疑是可行的,而且这些公共场所还要按规定对盲人提供无障碍服务,包括热心、细致地提供周到服务,还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消除各种不利于盲人进入、消费、住宿等的障碍,让盲人宾至如归,像正常人一样享受高质量的服务。
关爱残疾人,不妨从允许导盲犬入住酒店宾馆开始。虽然相关法律没有具体细化,规定导盲犬是否可以和视障者共同入住酒店房间,但一旦离开导盲犬的贴身“侍卫”,盲人必将重归“黑暗世界”,寸步难行,寝食不安。而法律的本质是“公正良善之术”,同时法律规定主要针对一般性、普遍性事项,不可能包罗万象、事无巨细,穷尽到每一个细枝末叶,因而在法律条文不尽明确细化之处,实践中应遵循法律的本质、善意和人情常理而为之,从而吻合立法的精神和逻辑。
作为酒店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场所来说,更应多些人性化服务,多些尊重维护消费者权益,从而赢得口碑和市场,不妨积极提供无障碍服务,主动创造有利条件,消除不足和障碍,以好客的姿态,欢迎视障者携带导盲犬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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