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 符向军
备受全国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于1月23日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电梯劝烟猝死案”,因此前一审判决劝烟人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广受舆论关注热议。尽管一审法院明确指出,老人猝死与被告杨君的劝阻吸烟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鉴于侵权责任法上的公平原则,才判决杨君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但这样的“公平”原则,客观上并没有让公众感受公平正义,反而给人法律不知所以、司法“和稀泥”之感。
公平原则出发点良好,但事实上,无论是基于民法通则还是侵权责任法上的公平原则,都有严格适用条件。不是说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而责任或损失无人承担或分担时,为所谓的“公平”起见,就让原本无辜的被告买单。
拿本案来说,吸烟老人猝死不过是一起偶发的意外伤害事件,首先得证实杨君存在侵权行为,才是适用公平原则予以补偿的前提。但杨君劝阻在公共场所电梯吸烟,不但是维护自身不受二手烟侵害的合法权利,也是公民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精神文明的表现,是一种合法的且应予鼓励倡导的公益行为。如果法院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判决承担经济责任,那不但于法不符,也会对一般公众认知与社会正确价值观造成冲击,所传递的司法价值导向将是危险的。
除非,有证据证明,被告杨君不是正常的劝阻吸烟,而是使用肢体冲突,或诸如大声斥责,甚至谩骂侮辱等不当言语,造成了死者的身心伤害,由此导致其情绪波动剧烈后猝死,那杨君的行为无疑会构成违法侵权,面临不利法律后果。
“人死为大”是传统民俗,司法也难免不受影响。为尽快息事宁人,在一些案件纠纷的处理中,不管被告事实上有没有过错,法律上应不应承担责任,就搬出“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承担补偿责任或分担损失,以为这样就和谐了、公平了,事实上并非如此。
法律是社会行为准则,司法裁判是人们行为的风向标,发挥教育、预测、指引的功能。二审判决权责分明,果断撤销原判,直接驳回上诉人(原告)诉讼请求,所有诉讼费用均由上诉人(原告)承担,而非拖泥带水让被告承担什么“公平”责任,发挥了司法定分止争的作用。尽管详细的裁判理由尚不清楚,但所传递的司法价值导向是明晰的,即公民维护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的公益行为应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保护,这与《民法总则》有关“见义勇为不担责”的精神有异曲同工之妙。这种尊重公众朴素情感和社会正确价值观的判决,才是符合法理、真正“公平”的判决,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真正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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