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嘉瑛 通讯员 符向军
当前,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借贷行为是很常见的事,为数不少企业也因种种原因为其他企业的借贷行为承担连带担保。不过,一旦成为连带担保公司,它就要承担相应的金融保证责任了。
2014年7月,我市实体经营者张某和陈某向我市某小贷公司借款150万元,同时我市某旅游用品厂、某实业公司、某制造公司等对此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还款到期之后,张某和陈某还是没有履行还款的义务,小贷公司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由于该实业公司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市法院就对实业公司的厂房实施了查封。然而,张某和陈某还是迟迟不肯履行还款义务。于是,小贷公司在2016年11月申请强制执行。
在依法对张某和陈某采取纳入失信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冻结银行存款、查封车辆并扣划陈某、制造公司银行存款12万余元等强制执行措施的同时,法院启动了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实业公司厂房的评估拍卖程序,并依法对张某实施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慑于法律威严,被执行人最终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
这起金融案件是民间借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也很有代表性。在金融纠纷处理中,企业一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职责。据市法院执行局局长陈国鹰介绍,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有着本质的区别。连带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因此,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为此,企业及其法人在借贷过程中一定要搞清楚自己的担保责任范畴,不要盲目承担担保责任,一旦成为连带担保者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