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航新征程】江苏推小贷监管新政“十五条” 助力行业可持续发展

核心提示: 自2007年10月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以来,江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已有10年。无论是公司数量、贷款余额,还是发展质量、监管经验,江苏都走在全国前列,小额贷款公司为改善小微、“三农”、科技金融服务作出了积极贡献。记者今日从省金融办获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今年11月16日,《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一揽子创新举措将为行业可持续发展再添新动力。

中国江苏网12月6日讯(记者 王宛璐)自2007年10月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以来,江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已有10年。无论是公司数量、贷款余额,还是发展质量、监管经验,江苏都走在全国前列,小额贷款公司为改善小微、“三农”、科技金融服务作出了积极贡献。记者今日从省金融办获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今年11月16日,《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一揽子创新举措将为行业可持续发展再添新动力。

省金融办发布《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王宛璐 摄)

实行差别化利率、放宽市场准入、完善退出机制……记者从《指导意见》中看到,三方面内容细化为十五条举措,为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把脉定向。其中明确行业属性、落实扶持政策、防控市场准入、扩展业务范围、突出监管重点等内容,成为这次《指导意见》的新亮点。

《指导意见》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方向,坚持服务“三农”、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定位,坚守“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和“灵活、便捷”的业务特色。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分类属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差别化利率,优先发放优质客户低利率贷款。

《指导意见》明确,放宽小贷行业准入门槛,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在江苏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资格限制,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持股比例限制,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层持股。有序放宽业务经营区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全省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上市(挂牌)等方式,做大做强、做精做专。

“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省域内投资业务,创新开展可贷可投的业务模式,是这次《指导意见》的一项重大政策创新,也是赋予江苏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一项新业务。”省金融办银行一处处长钱东平表示,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同时开展信贷和投资业务,丰富了小微金融服务的内涵和深度,有利于中小微、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同时获得债务融资和股权投资,拓宽小微企业融资通道。同时,《指导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开鑫贷等创新业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开展供应链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等特色金融服务,鼓励小贷公司通过技术创新推动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

据省金融办主任查斌仪介绍,截至2017年10月末,江苏省辖内各类小贷公司共计521家,其中农村小额贷款公司426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95家。实收资本659.60亿元,累计发放贷款9917.32亿元,贷款余额753.57亿元,支持生产性农户、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约18万户,累计纳税98亿元。

据钱东平介绍,根据《指导意见》,省金融办在改善监管服务方面,将进一步落实几件实事。一是修订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面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监管。二是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招投标程序,将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终止、50%以上股权或第一大股东变更等四类事项之外其他事项审批权限下放。三是调整优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强化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定期监管评级及公示机制。四是完善退出机制。对存在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资产质量严重恶化且公司无能力或不愿意充实资本金、一年以上不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终止小额贷款经营资格或关闭清算,坚决予以市场退出。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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