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我市市民王某在苏州探亲时参加当地某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游,期间,在港入住酒店房间内意外摔伤。王某返回后,伤情时有复发,于今年5月10日向苏州旅游部门递交投诉书,反映他摔伤后未得到积极救治,要求予以处理。旅游部门于一周后作了回复,告知其投诉已过受理时限,决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王某对此不能接受。王某向乐游版记者反映此事,希望帮助寻求处理办法。
记者走访了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靳云,他认为,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不予受理。因此,游客在维权时,必须在该期限内进行。需要提醒的是,旅游合同一经双方签字认可即生效,并非必须履行完毕才能作为合同生效前提。当事人认为旅行社违反出境旅游合同,有权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旅游合同结束并不代表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旅游合同时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正是因为旅游合同结束后,旅游者与旅行社就旅游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才产生投诉问题,因此办法规定投诉期限为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内。在此,提醒游客外出旅游不能只看价格,应首先选择经营业绩好、诚实守信、服务质量和信誉好的旅行社;其次要认真签订旅游合同,有些事项和条款必须明确。一旦产生争议,在旅游结束后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反映,以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国武 溢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