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一开发商强制业主买车位,合法吗?

核心提示: 未购买车位的车辆不得进入小区!整个小区都炸锅了,这不是变相抢钱吗?

近日,有网友向我们爆料,他居住的开发区金桥世纪城小区开发商欠施工方工程款,开发商拿地下停车位给施工方抵工程款,近期在小区每栋楼都贴出公告,有车的业主必须要购买地下车位,未购买车位的车辆不得进入小区!整个小区都炸锅了,这不是变相抢钱吗?

小编也以业主的名义致电了开发商,开发商回复:的确是这样,小区有800住户,共450个车位,4.5万元一个车位,先到先得,以后不买车位的,不让进小区。

这中间涉及到两个问题:

1、开发商有没有权利卖车位?

我国《物权法》第74条对车位的归属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2、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位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该车位。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那么,投资兴建该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项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车位。这时购买方可以要求该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位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位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在地下车位的权属登记方面,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地下空间车位能够获得政府单独颁发的所有权证或者是使用权证,它们在房地产权证“房屋类型”一栏,记载的是“其他”,或者只是在房地产权证的附记里,标注部位和建筑面积等信息。

如果地下车位属人防工程,则来自该车位的收益全部归投资者。我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其收益权属于投资者。如果开发商未将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出售房屋的公摊面积内,地下车位的成本未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则应将开发商视为投资者,由其获取收益,否则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总之,按现在的法律规定,关于小区车库的归属大体是这样安排的:按公建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地下停车位,和占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未公摊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地下人防车位,归国家所有。

2、强制业主购买车位合法吗?

这就不用多讲了,显然不合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对于这样的开发商,小编只能说:好好学学法律吧!

(徐瑾)

责任编辑:庄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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