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州民政局、泰州财政局、泰州卫计委、泰州扶贫办、泰州总工会等6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实施市区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帮扶政策的通知》,明确将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提高其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和医疗救助补助比例,切实减轻泰州市区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预防和缓解这类人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四类困难对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通知》明确帮扶对象包括四类人群:
一是泰州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者等于泰州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泰州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泰州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年度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低收入家庭大重病患者,以上人群由泰州市、区民政部门确认。
二是农村建档立卡困难人员,此类人群由泰州市、区扶贫办确认。
三是具有泰州市区户籍的特困职工,此类人群由泰州市、区总工会确认。
四是泰州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我们将认真核查,确保这四类困难群体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负责人易纯介绍,其中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待遇水平提高
易纯介绍,大病保险主要帮扶措施分两块,一是降低起付标准,将困难群体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现在的1.5万元降低至1万元。二是提高分段支付比例。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困难群体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补偿比例由60%提高至70%;10万元及以上的,补偿比例由70%提高至80%,上不封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困难群体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补偿比例由50%提高至60%,10万元及以上的,补偿比例由60%提高至70%,上不封顶。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分别从2017年7月1日和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提高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补助比例
此次还提高了困难群体医疗救助的补助比例。
一是门诊医疗救助,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七类困难群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按照85%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比之前提高了15%,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从原来的不超过3000元提高至5000元,其中单日救助金额不超过100元,每月救助不超过5次。
二是住院医疗救助。困难群体患病住院,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可享受住院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符合规定的自付费用给予全额医疗救助;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总工会核定的具有泰州市区户籍的泰州市、区特困职工等五类困难群体,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85%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比原来提高15%;其他困难群体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比原来提高30%。
据介绍,医疗救助补助的年度最高限额不低于泰州市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
医疗救助帮扶政策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