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切实做好我市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老职工的相关工作,更好地保障其基本生活,近日,市民政局完成了对这些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的调标工作。
据悉,该工作依据国务院1965年224号文件,要求精减人员享受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40%救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精减当时和现在都已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的;精减当时和现在家庭生活无依靠的。
据了解,此次调标工作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我市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8444元/年为基数,民政局按比例计算出这些精减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从7月1日起将城市居民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255元/月,月增资104元;农村居民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027元/月,月增资85元,进一步提高了这些老职工的生活水平。(戴慧霞 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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