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里因工作中暑,能算工伤吗?

核心提示: 近日,记者就高温劳动保护的有关政策规定措施、工作时间、对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等采访了市人社局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我市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对大家关心的有关高温热点问题一一作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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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这个时候,总有中暑发生,而从事露天作业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更是令人牵挂。高温之下,用人单位如何做好劳动保护?单位发饮料就能代替高温费吗?近日,记者就高温劳动保护的有关政策规定措施、工作时间、对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等采访了市人社局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我市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对大家关心的有关高温热点问题一一作了解答。

高温天气指的是什么?

答: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含35℃)的天气。

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劳动保护措施?

答: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生产现场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每年高温天气期间,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含40℃),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以上规定。

在高温天气下,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向职工免费提供防暑降温饮料,是否还需发放高温津贴?

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除应当向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须的药品外,还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具体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下对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无特别的保护措施?

答: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答: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下作业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徐晶 溢真)

责任编辑:汤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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