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敖海 文/摄
图一
图二
我的家里至今还珍藏着一张丹阳县人民政府印发的1952年的房地契,这就是当年的房产证,至今已有65年,事情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
1952年下半年,在“中间人”的说合下,我父母决定将隔壁一户已搬迁到外地的人家的一间空房买下来。当时三方(卖方、买方、中间人)议定的价格为贰佰参拾陆万陆仟元(当时是旧制货币,折合现在的人民币为236.60元)。这个价格以解放初期的物价来衡量还是比较高的。我父亲虽没读过书,但办事很认真,生怕以后节外生枝,就把村干部和乡政府的人请来作证。乡政府的人来了就要公事公办。乡政府的人把双方当事人及证人找来,由毛笔字写得好的黄有成执笔,当场写了一份“丹阳县不动产土地房屋权利移转草契”(见照片一)。草契为毛边纸质地,铅印文字,表格样式,具体内容为毛笔小楷,字体工整,大小匀称,没有涂改处。草契中间贴有17枚“印花税税票”,每一枚税票的大小与现在的邮票差不多。有50元的,有100元的,有1000元的,加起来为7700元(相当于现在人民币0.77元)。“草契”的左上方有一枚乡政府的方形公章,公章大小为6×5.5厘米,中间文字为“丹阳县柳下乡人民政府印”。到场的所有人签字盖章。
柳下乡政府工作人员将这份“草契”及时呈报给丹阳县人民政府审批。过了一小段时间,丹阳县人民政府的“房地契”发下来了,内容与乡政府的“草契”差不多,略微简单一些。丹阳县政府印发的“房地契”(见照片二)为普通的纸质地,为38×38厘米正方形,铅印表格式,文字编排格式与乡政府的“草契”一样,都是竖排从右向左读。左上方盖有一枚6×6厘米的红色大印,内书“丹阳县人民政府印”;左下方盖有县长“薛晓春”和经办人“葛林华”的蓝色签名印章;右边沿有存根裁开的骑缝方印及其他文字。通过这份房地契,可以看到当时的工作是多么认真细致,而县政府印发的房地契上的蝇头小楷写得比乡政府草契上的还要好。事情虽然过去了65年,丹阳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通过这份房地契,完全可以说明当时的地方政府对民间的房地产交易重视程度,也可以说是当时的一份重要的历史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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