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离婚协议约定分给自己的房子却被前夫抵押给借款人,最后借款人讨债无果,房屋被依法处置。离婚财产分割后的房屋产权到底谁说了算?
案情:
2007年12月13日,王丽萍与丈夫朱军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现有住房归王丽萍所有。由于嫌过户手续繁杂,王丽萍迟迟未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2014年,朱军生意上出现问题,需要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易和平。
“钱可以借给你,但得有房子抵押作担保。”易和平提出借款条件。
朱军想起至今还在自己名下的房产,于是以该房作为抵押与易和平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到了还款期限,朱军无力偿还,易和平多次催债无果后,于2015年4月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取得了该房屋的抵押权。
直到易和平上门看房,王丽萍才知道房子易了主,她要求朱军立即办理过户手续,但此时朱军已无权将房屋过户给任何人。为要回房子,2016年12月16日,王丽萍一纸诉状将朱军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
焦点:
离婚协议上的约定到底算不算数?
拉理:
“离婚协议上明确的财产分配,就因没过户就不属于我了么?”王丽萍认为不管是否办理过户,房子都是自己的,朱军无权将其进行抵押。
面对王丽萍的质问,朱军说:“7年了,你都没说要过户,如今,这房本上依旧是我的名字,房主就还是我。”
看到昔日夫妻,为房子争得脸红脖子粗,易和平无奈了:“虽然我拿到了房屋的抵押权,可眼前的情况这房子我也不敢动啊!”
说法:
“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王丽萍所述事实不能成为要求涉案房屋归还自己的理由。”新市区法院少年庭庭长罗轶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王丽萍与朱军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二人应遵照履行。但自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至房屋被抵押,7年的时间王丽萍都没有申请过户来主张这项权利。在这期间,因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朱军名下,因此房屋被抵押给案外人易和平,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及交易习惯,易和平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权的行为被认定为有效。易和平作为抵押权人,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王丽萍想要取得该房产有两个途径,一是由朱军清偿与易和平的债务,使其与易和平之间的抵押关系消亡后,可以将房产转移登记到王丽萍名下;二是由王丽萍代替朱军偿还债务后,与易和平达成协议,从而获得房屋的所有权。”罗轶说。
2016年12月31日,新市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丽萍的诉讼请求。王丽萍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4月13日,经乌市中院一番释法明理后,王丽萍表示接受一审判决,并撤回上诉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任优 孟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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