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40万元被欠工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核心提示: 段某系某公司会计,2015年6月离职后,其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2011年11月至2015年6月30日被拖欠的工资40万元。

【案例】

段某系某公司会计,2015年6月离职后,其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2011年11月至2015年6月30日被拖欠的工资40万元。

段某称,自2011年11月后,公司将其工资涨到每月1万多元。而公司称其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每月工资4447.59元,2012年6月至2015年6月每月工资6151.01元。

段某向法庭提交的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工资单及《关于公司拖欠段某工资等事宜》显示,其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工资186920元,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期间工资145380元,2013年8月至11月期间工资70264元。

公司辩称,上述证据是配合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使用的,不符合工资表的要求。同时向法庭提供了2011年9月、10月工资表,证明段某工资为每月4000余元。此外,还有段某领取工资凭单,证明在2011年11月之后支付段某工资总计12.51万元。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公司自2011年11月之后陷入经营困难,段某称其工资此后涨到1万多元,但就欠付工资的主张仅向法院提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书面工资单证据。

法院认为,结合段某职务的特殊性,上述证据不宜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由于段某对公司提交的2011年9月、10月工资表真实性无异议,故法院对公司所述的段某工资标准予以采信,并据此计算欠付段某的工资数额。(小许)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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