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AA制”也须无条件承担扶养义务

核心提示: 我与丈夫在结婚之前,就已经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彼此婚后实行“AA制”,即日常家用开支及孝敬双方父母的费用,按实际支出一人一半,其余费用一律各自负担,各自收入也归各自支配,对方不得干涉。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在结婚之前,就已经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彼此婚后实行“AA制”,即日常家用开支及孝敬双方父母的费用,按实际支出一人一半,其余费用一律各自负担,各自收入也归各自支配,对方不得干涉。半年前,我被检查出患有癌症,需要进行化疗等医治,不仅花光了全部积蓄,且因无法工作而没有收入来源,医疗费用已是无以为继。无奈之下,我只好要求丈夫承担。可丈夫以按照“AA制”约定,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由我自行承担为由拒绝。请问:丈夫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小茂

小茂读者:

你丈夫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你的医疗费用。

虽然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你们之间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支承担、财产归属的“AA制”约定,的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无权出尔反尔。

但本案所涉及的,不仅仅是财产归属、费用支出,而是核心指向夫妻间的互相扶养义务。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即夫妻互相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具有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的义务。这种义务开始于双方结婚,终止于夫妻关系的解除或终止,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而产生,源于夫妻人身关系的特定需要,是一种不附任何条件而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也就是说,夫妻“AA制”与扶养义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和范畴,无论夫妻就家庭支出、财产归属作出过何种约定,都不能因而改变、取消、规避、免除各自的法定相互扶养义务。与之对应,在你被检查出患有癌症,需要进行化疗等医治,而自身已经无力继续承担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你丈夫自然产生了在经济上对你加以供养的义务,即必须为你支付医疗费用,而不能将“AA制”作为拒绝扶养的“挡箭牌”。

(小许)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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