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女友回家”合同无效

核心提示: 2017年春节前,在外打工的孙某,为了应付催婚的父母,租了一个女友回家。如今由于孙某还有余款未支付,“女友”要将他告到法院,他才特地打电话咨询律师。

本报讯 2017年春节前,在外打工的孙某,为了应付催婚的父母,租了一个女友回家。如今由于孙某还有余款未支付,“女友”要将他告到法院,他才特地打电话咨询律师。

2016年12月,在安徽打工的孙某,认识了一名同城打工的女孩韩某。孙某年方32岁,一直被父母“催婚”,眼看快要过年,他想到租个女友回家过春节。于是他把实情告诉了比他小10岁的韩某,韩某称自己可临时出租,客串其女友回家过年。二人之间约定:男方租女方回家过年,时间7天,每天1000元;女方必须配合男方进行一些拉手、亲吻之类的动作;男方父母和亲友给的礼金和礼品,女方必须如数还给男方;签订协议后,男方先支付女方3000元,余下的4000元,待完成任务后,男方再支付给女方;如女方违约,男方有权拒付余款。

协议签订后,孙某当即付给了韩某3000元。7天使命结束后,两人一起回了安徽。此时孙某觉得不该欺骗父母,将实情告诉了父母,剩余的4000元当然是不肯给付了。在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韩某声称要到法院告他。

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的袁书珍律师在电话中给予了答复,“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原则体现的是民法‘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辩证统一。在私法领域,民事主体可自由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但当事人的行为自由不是无限的,其行为不得损害社会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租女友合同、72小时情侣契约等合同涉及交易的内容往往是感情、人身、性关系等,即使合约双方一致同意交易内容,但该合同违背了社会道德,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孙某长舒了一口气,但也为自己荒唐的行为汗颜。

(小许)

 

责任编辑:张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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