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岁的徐强(化名)2011年去世后,家人办理了继承公证。孰料,照顾徐强近10年的保姆李某霞拿着老人2008年5月12日手写的三份遗嘱,称对其中一套房产有继承权。然而,徐强患阿尔茨海默病(俗称“老年性痴呆”)多年,他留下的遗嘱是否具有效力成为争议焦点。徐强家人与保姆双方为此两上法庭。
雇主离世,保姆声称获赠房产
徐强是广州市一名离休干部,2011年去世后,其家人依法申请继承包括2套房子在内的遗产。此时,照顾徐强多年的保姆李某霞却拿出三份自称是徐强亲手写的“遗嘱”告上法庭,自称从2001年开始担任徐强的家庭保姆,老人为感谢她赠送她一套房子,要求继承。
这三份写于2008年5月12日的“遗嘱”,内容几乎一样,均写着“我有房子130平方米,东边是三房一厅,大约69平方米,西边是二房一厅大约是61平方米,二房一厅给女儿。把我住的三房一厅遗赠送给保姆李某霞,她照顾我终生,作为回报,任何人不得与保姆李某霞争夺。”
对此,徐强的女儿徐丽(化名)认为,父亲从2008年5月7日起多次被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三份遗嘱即使是他所写,也是在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写下的,应属无效。而且,同时出具三份遗嘱与常理不符。为此,他们申请对徐强书写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老人认知能力缺失,遗嘱无效
经司法鉴定,徐强在写遗嘱前20天已有痴呆表现,存在轻度认知功能缺失,对于重大行为缺乏判断能力,且其书写项目评估结果为零分,无法写出完整句子,不具备书写遗嘱的行为能力,故法院认定徐强于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的行为无效,驳回李某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后,李某霞提起上诉,称几个鉴定机构均表示依据本案材料,无法进行行为能力及精神鉴定,足以说明本案不具备重新鉴定的医学条件。况且,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徐强无法写出完整句子,不具备书写遗嘱的行为能力,该鉴定意见明显与其提交的徐强所写的三份遗嘱相矛盾。
徐强的家属则认为,结合老人病史、当时的精神状态,不排除他是按照他人事先写好的遗嘱进行摹仿。此外,徐强与后辈感情深厚、关系亲密,房屋如此巨额的财产不留给后人却转赠他人,不符常理。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徐强书写遗嘱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此,原审法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依据徐强的门诊病历、出入院资料、MR诊断报告书、MMSE(简易智力状态检查)量表等材料,并在双方当事人均到场并陈述意见的情况下,由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人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报告显示当时的徐强虽无法自主书写完整句子,但具备抄写能力,不能排除该遗嘱系抄写的合理怀疑。
此外,李某霞照顾徐强是其作为保姆的职务行为,已经获得相应报酬,亦不存在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需对其进行补偿的情况。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