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纠纷中,借款协议至关重要,而协议日期又颇为关键。如果日期更改,责任也发生很大变化。然而,如果为了自身利益擅自修改协议日期,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惩处。近日,我市就发生了这么一起案件,相关涉案人员已经受到法律制裁。
去年11月7日,市民苏某诉至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借款人贺某归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保证人黄某、张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该案第一次庭审中,保证人黄某当庭提出,苏某与贺某曾擅自对借款协议的借款期限、到期日期进行了修改,加重了自己作为保证人的责任。而苏某及贺某坚称,借款协议的修改时间是在黄某、张某作为保证人签字之前。双方各持一词。
在审理过程中,市导墅法庭法官针对借款协议的修改过程、时间等仔细对当事人进行发问,告知了保证人黄某可以享有申请鉴定的权利,同时告知了苏某、贺某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慑于法律的威力,三天后,贺某就主动来到法庭,承认了自己曾对借款协议进行修改的事实。在第二次庭审中,苏某也对此予以认可。
导墅法庭法官认为,由于黄某、张某担保的期间已过,因此驳回了苏某要求黄某、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另外,由于苏某、贺某两人恶意篡改证据,且涉及金额较大,已构成了虚假诉讼违法行为,因而分别对两人处以了一万元的罚款。
法官同时提醒市民,在民事处理中切莫耍小聪明,否则只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林俊 嘉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