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工具日益普及,以及市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我市金融维权事件逐渐增多,金融维权成为了市民消费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环。那么,当前有哪些案例较为高发?大家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就此,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银行丹阳市支行金融服务二部主任陆卫东。他梳理出了几大热门案例供大家参考。
理财产品不等同于定期存款
[案情回放]
去年10月份,市民储先生在我市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一款高资产净值客户专属个人人民币保本理财产品,购买10万元,周期90天,利率为4.3%,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得利息548元。然而,储先生到期后计算,实际获得利息仅有120元。银行给出的理由是国际局势突变影响了该产品收益。但是储先生对此解释表示不能接受,故向消协投诉。
在调解过程中,银行人员称,该理财产品的利率为1.2%~4.3%,由于客观因素,消费者只能拿到最低的利率,银行并没有责任。但储先生诉称,银行的工作人员当初介绍该产品时只告知其有4.3%的利率,并未说明可能的最低利率,否则他要是知道存在低利率风险就不会买了。
由于储先生年龄已有50岁,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认知能力较差,银行工作人员在业务介绍时未能对涉及消费者利益的风险内容予以强调和有效告知,致使消费者根据原储蓄习惯认知购买了理财产品,并认为理财产品收益就是固定不变的。因此,消协认为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银行在给付消费者120元利息的基础上,给予了其一定补偿。
[业内人士点评]
陆卫东介绍说,近年来,市民们越来越注重财富的增值和保值,银行理财产品也成为其重要投资理财手段之一。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市民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并不了解,将其等同于储蓄,而且对产品的相关条款往往不够重视。再加上,如果银行人员将收益夸大却不介绍风险或减少风险的提示,就很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解,甚至产生纠纷。
记者查询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后了解到,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因此,广大市民一旦遇到此类问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银行代办保险收益未达预期
[案情回放]
市民张大婶六年前来到某商业银行,准备将自己养老的五万元存个定期。而银行工作人员跟她说,一款保险产品不错,既可以获得比定期要高的收益,还可以额外获得一份保障。张大婶听着不错,就购买了一款保险类理财产品,一次性投入了五万元。前不久,张大婶来到银行准备拿回自己的本金和利息,才发现自己拿到的利息是当初银行工作人员所说的利息的一半,觉得被忽悠了。于是,张大婶向人行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事实上,张大婶六年前购买的所谓理财产品确实属于保险产品。由于对保险产品缺乏了解,张大婶认为该产品期限已满,所得的利息收益一定是当初工作人员所说的那个数字。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这方面的工作没有做到位,所以对于张大婶的损失给予了一定补偿。
[业内人士点评]
陆卫东告诉记者,这几年来,我市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虽然银行代理保险产品是合法合规的,但客观上由于国内外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复杂多变,理财类保险产品的收益率也在不断浮动当中,甚至个别年份的收益率比起预期收益要低一些。然而,在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过程中,为数不少银行人士对于保险产品收益的风险性并未给予说明,有的甚至连保险产品这一属性都没说清楚。因此,近年市民对于此类产品的投诉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陆卫东提醒市民,银保产品归根结底是一种保险,保险的最大功能还是在于保障而非理财。在银行购买相关产品时,市民一定要问清楚产品的性质、期限和风险问题,要充分考虑到自己和家庭的风险承受能力。
申请贷款时捆绑信用卡办理
[案情回放]
今年2月份,市民赵先生来到某商业银行网点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如果赵先生要享受住房贷款的利率优惠就必须先办理三张信用卡,否则住房贷款利率就没有优惠。后来,赵先生未办妥三张信用卡,其申请的贷款利率果然进行了上浮。赵先生认为,自己申请住房贷款和办理信用卡完全是两回事,银行不应该将两件事搅在一起,而且银行也不应该以办理信用卡为设置贷款利率的条件。他认为这种行为完全是强制搭售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金融消费权益,为此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消协调查认为赵先生反映的事基本属实。该银行对赵先生购买的楼盘进行综合评估后,决定执行基准利率的标准。例外的情况是,如果申请贷款人被银行评级为“贵宾客户”或“新引进潜在客户”的市民,可享受基准利率九折的优惠。然而,该银行的相关客户经理在具体执行中,私自向赵先生承诺,如果赵先生办理三张信用卡,则可将赵先生列为“新引进潜在客户”享受基准利率优惠。实际上,赵先生的综合条件达不到该行“新引进潜在客户”标准,因此其享受利率优惠的申请没通过审核。因此,银行方面对该客户经理违规营销行为进行了警示和处理,并与赵先生进行了协调。最终,客户经理向赵先生道歉,赵先生和银行达成了谅解。
[业内人士点评]
陆卫东指出,当前市民住房、装修、购物、旅游、求学等许多方面都需要用到银行的个人金融贷款项目,能否享受到贷款利率的优惠应当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经济收入水平、家庭经济条件和实际还款能力。如果掺杂了其他条件,对于贷款申请者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这一侵权责任应由银行方面承担。
陆卫东还建议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学习金融知识,了解最新的金融政策,以便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金融消费权益。
(嘉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