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间借贷的增多,由于借条而引发的官司也随之增多,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的袁书珍律师就相关案例给予了剖析。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X父子向朋友张XX借款1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X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XX”写成“张X”。张XX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XX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XX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XX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最终法院支持了张XX的主张,但张XX也因这张借条付出了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
律师提醒: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二、是自己借款,但借条非自己所写
【案例】常X向朱XX借款10000元。在朱XX要求常X书写借条时,常X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朱XX,朱XX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他。后朱XX去索款时,常X不认账,说借条不是他写的。朱XX无奈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常X所写。经法院查证,常X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律师提醒:借条书写得现场完成,不得离开视线。
三、利用歧义
【案例】李XX借周XX10万元,向周XX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XX归还了5000元,遂要求周XX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XX出具借条一份:“李XX借周XX现金10万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XX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XX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律师提醒: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四、以“收”代“借”
【案例】陈XX向孙XX借款7000元,给孙XX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XX7000元”。在没要回欠款后,孙XX向法院起诉,陈XX辩称,为孙XX所打收条是孙XX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XX写了张收条。
律师提醒: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XX给钱XX代销粮油,在出具借据时,郑XX写道:“今欠钱XX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律师提醒:写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
六、自书借条
【案例】丁XX向周XX借款20000元,周XX自己将借条写好,丁XX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XX持丁XX签名的欠条起诉丁XX归还借款120000元。丁XX欲辩无言。后查明,周XX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XX签名后便在前加了个“1”。
律师提醒: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七、两用借条
【案例】刘XX向陈XX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XX”。刘XX到期后归还该款,陈XX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XX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XX持刘XX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律师提醒:将借据遗失一事明确载明。
八、借条不写利息
【案例】李XX与孙XX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XX写道:今借到孙XX现金10000元。孙XX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XX以李XX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XX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
此外,袁书珍提醒,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读者注意:
1、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2、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英尚 小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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