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人钱款打个欠条是理所当然的事,不过也有一些人碍于情面未向朋友索要欠条。如果对方迟迟不予归还,那麻烦也就来了。最近,市民周先生就碰到了这样一起纠纷,没有借条的情况下拿手机信息作为证据要回了借款。
周先生在我市城区开设了一家小超市,生意还不错,手里闲散的资金也不少。2014年5月,他认识多年的朋友张先生找到周先生,以生意周转为名,向他借款10万元,并承诺三个月内还给他。因为两人来往多年,周先生碍于情面,就没好意思让张先生写张借条,并于第二天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张先生汇了10万元钱。
然而,令周先生没有想到的是,约定还款的期限到了,张先生却一直不提还款的事情。无奈之下,周先生多次发短信、打电话催促,张先生却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甚至多次拒接他的电话,这让周先生气愤不已。直到去年9月,周先生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并提供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和与张先生的手机短信往来凭证作为证据。
市法院审理查明,两人在一年多的往来短信中张先生回复“从现在开始三年还清、暂时不要烦我了”,“三年还清”……这些短信内容清楚表明了张先生对结欠周先生借款10万元是予以认可的。但张先生辩称,即使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诉讼时效为两年,早已过期。对此,法官认为,张先生发短信的时候明确表示自己分三年还清,这不仅是他对借款事实的确认,还是对诉讼时效的重新确认,故原告提起诉讼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最后,法院依法认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张先生夫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周先生借款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9月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张先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类证据,与书面借据具有同等证据效力。发生借贷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保存好平时彼此来往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同时,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借款时最好还是要求对方写借条,借条写明双方姓名、借款数额、利息、偿还期限等。
(法轩 嘉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