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客户喝酒致胃出血不算工伤

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私企从事销售工作,经常通过陪客户喝酒吃饭的方式洽谈业务。上个月,我在公司外面陪一个客户吃饭时,在已经喝醉的情况下仍继续饮酒,最终因饮酒过量而导致胃出血,住院治疗花去了5000多元。我认为自己喝酒应酬是为了工作和公司发展,要求认定为工伤,遭到了公司拒绝,我这算工伤吗?

读者  小杨

劳动仲裁委员会答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工作原因”的范围,喝酒也许有利于融洽客户关系,但并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小杨陪客户吃饭虽然是为了洽谈业务,但是喝酒乃至醉酒则难以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喝酒、醉酒也并不是开展业务的必然要求。再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老钟 小许)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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