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方和小方父子原本以为通过买卖合同变更房产所有人更方便,却没想到小方与妻子闹离婚,调解时把房产给了女方。着急的老方想通过起诉要回房产,却被通州法院以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驳回。
据介绍,房子是2001年由老方全款购买的,之后老方夫妇和小方夫妇及小方女儿一家五口人都住在这里。2006年,为了能让房主变为小方,父子俩签订了一份十分模糊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中对付款期限、房屋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均没有明确约定。签字当天,房屋被转移登记至小方名下,但小方并没有支付购房款。
2016年5月,卢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小方离婚并达成调解,调解书明确载明房屋归卢女士所有,小方需协助前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老方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老方是否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本案所涉合同对于双方义务的履行期限均未作明确约定,故义务人可随时履行,权利人亦可随时要求履行。小方作为买受方虽没有支付房款,但老方也从未主张过房款,不宜认定小方具有违约行为。因此,对于老方认为的合同存在欺诈及重大误解,损害了房屋共有人权利的主张,不能属于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最后,法院驳回老方的诉讼请求。
(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