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证》发放和管理,全面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关于开展2016年《就业创业证》年检工作的通知》(镇人社办发〔2016〕120号)文件精神,现就2016年《就业创业证》年检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检对象
持有2016年6月30日前核发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失业人员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就业人员,均应参加年检。处于单位就业状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单位保管的人员,不列入本次年检范围。
二、年检时间
2016年12月9日-2016年12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1.劳动者基本信息变化情况。
2.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变化情况。
3.享受扶持政策情况。
4.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情况。
5.有无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行为。
四、年检地点
《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坚持“谁发证、谁年检”的原则,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和持该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就业人员应在原发证机构办理年检。持证人员户籍发生变化的,应到新户籍地的发证机构年检。
五、年检程序
年检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户口本、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发证机构办理年检手续。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在接到持证人员的申请后,对其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态、享受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及证件使用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信息确认一致的,在《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目中予以标注,并在“金保工程”系统中进行年检登记;信息有误的,重新打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不变。
丹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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