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 符向军
妻子怀孕期间,丈夫与他人玩暧昧,为了未出生的孩子,妻子选择了原谅。但为了防止丈夫再做对不起自己的事情,两人在公证处签署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妻子觉得这是给自己的婚姻加了一份“保险”。近来,连云港市公证处在全省首开夫妻忠诚协议公证。工作人员表示,这项新业务是经过充分论证后推出的,符合法律规定,顺应市民需求。不少人前来咨询,目前也有几对夫妻成功办理公证。
乍一看,“夫妻忠诚协议”公证未免笑谈,因为夫妻之间忠诚与否,属于婚姻道德自主范畴,恰如“革命靠自觉”,只受道德自律的约束,外力、他律都难以约束。虽然夫妻互相忠诚也是婚姻法的要求,属于法定义务,但正由于夫妻忠诚本质上归于道德,且相对抽象,于法而言就是倡导性义务而非强制性义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婚姻法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也没有具体的罚则。
也即,从法律上讲夫妻之间可以签订忠诚协议,但协议本身不同于一般民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合同,并没有强制约束力和执行力,主要靠夫妻双方的道德自觉来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后果,法律也不会主动介入和干预。如此情况下,夫妻忠诚书面协议和“嘴上说说”没有实质差别,对夫妻忠诚协议进行公证,并不能像公证债权文书那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未免显得多此一举,没有实质意义。
只不过,新闻中的“夫妻忠诚协议”公证,公证的并非是夫妻忠诚义务本身,而是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时的违约责任。也即,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夫妻可以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并导致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赔偿,进行约定,赋予双方“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公证处对此进行公证,并出具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的公证文书,日后如果因夫妻一方“出轨”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形而导致离婚诉讼的,“夫妻忠诚协议”公证就可成为呈堂证供,法院在调解或判决离婚时,经审查该呈堂证供合法有效的,可据此进行夫妻财产分割,或判决一方给予对方经济赔偿。
说到底,这种“夫妻忠诚协议”公证,是对特殊情况下夫妻财产分割的一种民事约定,这种约定本身,也符合“离婚时过错方少分不分财产”的法律精神,只要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或超出实际,比如“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探视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违法约定,或约定对方承担超出其经济能力的赔偿等的,就属于意思自治范畴,未尝不可。
但公证本身并不能对夫妻忠诚度、“情比金坚”进行证明,也不会因为公证,就让夫妻更加忠诚,“爱如磐石”。相反,公证的内容兑现时,正是夫妻感情破裂闹离婚时。于此而言,“夫妻忠诚协议”公证并非婚姻忠诚的“保险箱”,不过是一种夫妻不忠之后的损失弥补,是一种慰藉和无奈。夫妻忠诚与否关键在于人心,取决于夫妻信任、夫妻感情和婚姻道德,靠一纸协议、公证和外部财产约束来给婚姻套上“紧箍咒”,以束缚婚姻、维系夫妻感情,注定不是捍卫妇女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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