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车辆转让未过户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
2015年12月8日晚,杨某驾驶小轿车行驶时,与同方向马某驾驶的小型卡车追尾相撞。两人在事故中均受伤。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本起事故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杨某所驾驶的小轿车并未审验。事后,马某将肇事司机杨某、登记车主韩某及车辆保管人韩某某一起诉至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1.2万余元。
在法庭上,韩某辩称,已将车辆过户给了杨某。而作为车辆保管人的韩某某则称,因韩某一直在外地,肇事车辆无法审验,所以才暂时放在她那里,后经韩某母亲的委托,于2015年8月5日把这辆车转让给杨某,本次事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决韩某和杨某连带赔偿马某的损失费共计9万余元,驳回马某要求韩某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杨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对本次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未进行年检的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被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马某请求杨某和韩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韩某将车辆、钥匙交由母亲保管,且对母亲委托韩某某转让车辆的行为没有提出异议。因此,韩某某只是受托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对马某要求韩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民一 小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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