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签字惹来麻烦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核心提示: 日前,市民邹先生碰到了一个棘手的事情:自己两年前无意中给一个朋友王先生借款做担保,还在借条上签了自己名字,如今自己也被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这飞来的“横祸”,让他叫苦不迭。

日前,市民邹先生碰到了一个棘手的事情:自己两年前无意中给一个朋友王先生借款做担保,还在借条上签了自己名字,如今自己也被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这飞来的“横祸”,让他叫苦不迭。

原来,2014年底,邹先生的朋友王先生声称公司资金周转,向张先生借款30万元。邹先生在担保人处签了字,并约定将王先生和其妻子的房屋作为抵押。

岂料后来,王先生不仅没还款,人也不知所踪。这下,张先生着急了,将王先生、王先生妻子以及担保人邹先生都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王先生和其妻子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只有担保人邹先生到庭。邹先生在庭上说:“我是作为借款的介绍人,我只是签了个字,具体内容我也不清楚。现在其他被告未到庭,他们不拿钱出来,如果当初我知道我签字要还钱我也不会签字的,而且被告用房产做了抵押,应当优先执行房产。”但是经法院调查,该房产并未作抵押登记。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邹先生在担保人处签字,就得对这个债务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和其妻子归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邹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这种类似的案子还真不少见。对此,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巢永辉律师解释说,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在本案中,邹先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记者了解到,所谓“连带担保责任”是指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民间借贷过程中,时常有介绍人、见证人的存在,但是担保人处的签字务必谨慎,一旦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的义务或者没有还款的能力,出借人就可向担保人主张归还该借款。因此,这也提醒我们在以后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多加留心,以防在触犯法律时仍不自知。

(秋婷嘉瑛)      

责任编辑:吴淋淋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